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

東盟路線對「新亞太條約」的借鏡


印尼外交部長馬提(Marty Natalegwa)在訪美期間倡議成立一條覆蓋亞太地區的新條約,希望藉此加強國家互信,打破亞太地區近日接二連三的緊張局勢。馬提建議新條約應該參照東盟骨幹條文《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》作為藍本,並強調區內不能接受單一國家在地區內「具有不受制約的優勢」,以及任何由大國紛爭造成的不穩定狀況。雖然相關建議重彈舊調,似乎只是複製「東盟模式」〈ASEAN Way〉到亞太地區,但對建構亞太地區合作制度的意義重大。


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印尼等東盟五國在1976年簽署《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》,從國際法角度承認成員國之間的主權範圍,為成員國之間建立互信基礎。冷戰結束後,東盟擴張,條約成為了東南亞國家加入的必要條件。為保持東盟在區內的影響力,東盟將條約延伸到其他地區組織,包括「東盟+3」、東亞峰會等國際合作領域上,要求所有合作對象先承認東南亞國家主權。


條約背後的邏輯主要有二:第一、透過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條約,為東南亞國家之間帶來適當規範。東南亞國家在獨立初期互相敵視,擔心鄰國侵犯自己領土,再受到冷戰意識形態對立的氛圍影響,國家需要尋求共識承認領土邊界,確保鄰國遵守條約精神,從而集中資源到國家經濟發展,穩外安內。


第二、條約最初版本主要針對東南亞國家,東盟成員國透過此條約建構出一個共同身份,從社會文化角度建立互信,長遠而言,更有助規範國際爭議。「東南亞」這個概念直到二戰前仍然相當模糊,例如,日本推舉大東亞共榮圈政策時,便用「南洋」形容今日東南亞地區以及部份太平洋島國;東南亞盟軍司令部反擊日本時,便將東南亞視為「要將日本人驅逐的地方」。大概直到東盟成立,成員國鼓吹東南亞「和平、自由、中立」,今日的「東南亞」才出現一個載體。條約的作用便是將這個共同概念制度化,讓東盟有效代表東南亞。


縱然東盟成員國之間屢有紛爭,但這些問題都沒有升溫到武裝衝突,與條約背後的精神不無關係。印尼提倡的新條約,從表面上看確實只是將《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》重新包裝,但如果條約將對象從東南亞擴大到亞太區,要求簽署國承認區內國家主權,透過國際法約束國家解決紛爭的途徑,對「無秩序狀態」的亞太地區意義重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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